本文轉載自媒抗周永發的大作
http://www.socialforce.tw/phpBB/viewtopic.php?t=14961&postdays=0&postorder=asc&start=1860
A君用椅子打B君
B君向地檢署控告A君傷害
但是檢察官卻用「利用攻擊性武器攻擊B君」這種莫名的理由起訴A君
法官在 審理時,說了一大堆理由
什麼從盤古開天闢地以來人類有戰爭開始介紹武器的淵源
從石塊、投石器、茅、狼牙棒、斧頭、刀劍、槍砲、甚至巡弋飛彈都可以牽拖到
甚至考據古今中外所有的戰役使用的武器,在這些「攻擊性武器」中卻就是找不到「椅子」
所以不符合「攻擊性武器」的命題,儘管B君真的受傷了
因此判決A君無罪
法官只care A君是不是拿攻擊性武器,至於為何是「攻擊性武器」,法官推說是檢察官在起訴書這樣寫的,我是就事論事
其實當初用傷害罪起訴不就得了,因為B君不管有沒有任何符合武器的定義
受傷就是受傷,被拖鞋「ㄅㄚ」受傷也是受傷
回到現實的比喻,為何用「詐術詐領公款」而不是直接用「貪污」
應該是為以後不成立判決的運作,預留下「技術性干擾」的空間
200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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