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6日 星期五

被強姦後還被罵畜生的中華民國司法 分類:台灣製造 2011/05/01 02:10

曹興誠偷偷(未經董事會授權也未依重大事件公告)主導聯電協助中國和艦.
說是協助其實是在未有任何公開合約的情況下,聯電派出工程師去協助和艦,並把訂單轉給和艦.事情被揭發之後和艦宣佈信託15%股權給聯電,以回饋聯電的協 助.
整件事有幾個問題:
首先,聯電的技術是聯電的資產,不是曹興誠或宣明智的資產.而以後來和艦回饋的15%股份來看,這絕對是重大事件,應該要經董事會授權而不是經營者(董事 長或總經理)就可以私自決定的.明眼人一看就知道,為什麼和艦回饋的不是25%或35%甚至是45%股權,15%之外的其他股權是不是被曹興誠跟宣明智暗 槓了?這就是涉嫌盜賣公司資產,絕對是明顯的違反商業會計法與背信罪.
再者,當時的法規還不准晶圓代工產業到中國投資,當然也更不允許晶圓代工技術轉移給中國.如果不是技術轉移,那麼聯電派出25名工程師是去掃地看報紙嗎? 和艦回饋的15%股權又是為了什麼?
還有,聯電本身的產能都還不滿卻把訂單轉給和艦這又是怎麼回事?曹興誠領聯電的薪水卻把聯電的訂單給和艦,這不是吃裡扒外的背信還會是什麼?
如此明確的案子種花冥國的勇敢法官卻可以說"不能由和艦回饋股權給聯電一事,反推認定雙方當初有合作計畫。因此合議庭認定檢方所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曹等人以聯電的人力、專利權和營業秘密提供給和艦".這就好像嫌犯手上有一支槍,槍裡的子彈打死了人,法官卻說這不能反證嫌犯打死人(是子彈打死人跟開槍的人無 關).看來是和艦股東錢太多所以拿出15%股權出來亂丟,只是除了回饋給和艦的15%之外,不知法官分了多少?
合議庭並認為"檢方以背信罪嫌起訴曹興誠等三人,但即便曹興誠等提供和艦經營策略,和艦資方已函覆同意贈送聯電十五%股權,如此看來,對聯電及其股東並無 損害可言,且聯電九十四年股東會並未認定聯電協助和艦一事有損害聯電或股東的利益。因此,曹興誠等指示協助和艦並不構成背信要件"。原來種花冥國獨創的大小水庫法理曹興誠也一體適用.以後員工偷賣東西被抓到,只要買方後來付錢給公司,公司"並未"受到損害那就沒關係了.
更有創意的是判決書另指出"鄭敦謙任職宏誠創投,屬獨立公司,縱然聯電持股九九.九九%,畢竟不是聯電內部機構,其提供和艦的諮詢與協助與聯電無關,不可能對聯電及股東造成損害"。一家"只是"持股99.99%的子公司跟母公司是無關的,不可能對母公司造成損害.看來整個商業會計法都應該改寫了.
如果我是曹興誠當然會徹底的看不起這種法官,難怪曹興誠不敢繼續當種花冥國人(今天罪證確鑿可以判無罪,哪天馬騜不爽就不能無罪判有罪嗎?),在放棄種花 冥國國籍取得外國國籍之後還要倒打一扒說這些法官是畜生(跳進動物園裡跟猴子打架).
資料來源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10388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apr/23/today-e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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